一、補助對象:
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55歲以上原住民,設籍本縣,經醫師評估缺牙需裝置活動假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3、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4、經各級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經各級政府補助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達50%以上。
二、補助項目:
1、上、下顎全口活動假牙補助4萬4千元整。
2、上顎/下顎全口活動假牙補助2萬2千元整。
3、上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下顎部分活動假牙補助3萬9千元整。
4、下顎全口活動假牙,併上顎部分活動假牙補助3萬9千元整。
5、上、下顎部分活動假牙補助3萬3千元整。
6、上顎/下顎部分活動假牙補助1萬7千元整。
7、活動假牙維修費每年6千600元整。
服務對象同一顎已取得相同補助項目者,須於年滿五年以上,經評估有重新裝置必要,始得重新提出申請,但假牙維修費不在此限。
三、申請流程:
1、申請者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開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請安置機構出具政府公費安置補助核定函(表)。
2、至與本府簽約之特約醫療院所看診,由診所協助提出申請。
3、由縣府召開審查小組逕行審核,通過後核發公文通知裝置。
4、裝置後由診所核銷請款。
四、應備文件:
1、鄉鎮市公所開立之福利身份別證明或安置機構出具之安置補助核定函(表)。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印章。